撞车、“抢”车、逃逸……无证驾驶的他,连酿三起车祸,致一死两伤——
◇本报记者 高波
在一段约4公里的高速路上,连续发生三起车祸,致多车受损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而这多起车祸的发生,均由邹某某的疯狂驾驶行为引起。
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邹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借车给同事,高速路上酿成多起事故
吴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借车给同事,竟会让自己如此闹心。
吴某回忆称,2018年10月7日18时,她在资中碰到同事邹某某便摆谈了几句,随后邹某某提出借她的车去办点事,并打包票说办完事就还车,不会有问题的。于是吴某把车借给了邹某某。可没想到,车借出后不久,便在高速路上出了事。
事后得知邹某某在高速路上的疯狂之举,吴某更是吃惊不已,“借车给他时,没看出他有什么异样!”吴某没想到,身为律师的邹某某,竟会作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
超速行驶连撞多车 司机逃逸
高速路上,邹某某究竟做了什么?庭审还原了事发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厦蓉高速公路资中收费站进入,18时47分,行至厦蓉高速高速2048KM+890M处,与曾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
碰撞发生后,邹某某驾车往内江方向逃逸,行至厦蓉高速公路2047KM+350M处,又与夏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撞击。此时,邹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严重受损,无法行驶。
邹某某为逃离现场,趁夏某某在高速公路护栏外打电话报警之机,抢夺夏某某停于路边等待处理的轿车,向内江方向逃窜。
19时许,邹某某逃窜至厦蓉高速公路2044KM+240M处时,又一次引发了交通事故,他高速冲撞上了李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致该车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
这起事故发生后,邹某某驾驶的轿车再次因损毁严重无法继续行驶,为继续逃窜,邹某某又试图抢夺因避让发生单车事故停放于路肩上的李某乙的小型轿车,被李某乙阻止后,邹某某遂从高速公路边沟逃离,后被民警挡获。
交通部门还证实,经侦查和计算,邹某某在发生第二起车祸后将他人车辆开走逃逸,平均车速为131.82km/h,以致再次碰撞第三辆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什么要逃跑?邹某某供述称,他的驾驶证在案发前被交警部门扣了,案发当天在与第一辆车发生碰撞后,他认为没有大事,就加速逃跑了,之后再次发生追尾事故,朋友的车也无法行驶了,他不想承担责任,便上前开走了前面受损的车辆,加速逃离现场,可没跑多远又撞到了其他车辆。
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某无证驾车在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中碰撞第一辆车后,驾车加速逃逸,其此时完全能够认识到无证加速逃逸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有可能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但他却对此全然不顾,以致碰撞第二辆车,碰撞第二辆车后,又将第二辆车开走逃逸,以131.82km/h平均速度在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行驶,以致再次碰撞第三辆车,致使第三辆车上的乘车人一死两伤。在这之后,邹某某不顾车损人伤,又试图上前将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开走逃逸,后被阻止。
为此,法院认为,邹某某的行为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及多车受损的严重后果,足以认定邹某某对他人伤亡、车辆损失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邹某某到案后未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重处罚。4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点评:
遇事有担当,逃避或将更糟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官指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属加重处罚的重罪,受到的惩罚比一般行为犯罪更为严厉。
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此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邹某某若在第一次发生碰撞事故后停车等待交警,配合处理,而不是想着逃逸,或许也不会引发之后更为严重的伤亡事故,自然也不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法官提醒市民,遇事要有担当,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或会将结果变得更为糟糕。本案作为一个反面典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新闻推荐
树牢必胜信念 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这场硬仗 戴震到石滩村调研脱贫攻坚工作
(记者邬丹)5月8日,市政协主席戴震到东兴区永兴镇石滩村调研指导脱贫攻坚工作。“要因地制宜,对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好村级活动阵...
内江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内江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