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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未说明借贷难认定

来源:内江日报 2020-11-19 07:4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高波

宋女士持转账记录起诉要求前夫偿还借款40余万元,前夫孙某却称转账系共同生活花费,而非借款。

宋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经内江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引人思考。

原告: 三年转账借给前夫40多万元

原告宋女士诉称,她和被告孙某原系夫妻,2014年12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被告孙某仍找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2016年至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00多次,共计42万余元,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万余元。

被告: 转账属实,但却并非借款

然而,面对原告诉求,被告孙某却辩称,原告向被告转款是事实,经核对为38万余元。

但上述款项不是借款,是双方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共同花费的。生活中有少量的借款,被告也是及时还清了的,被告不欠原告钱。

焦点: 只有转账行为没有转账说明

庭审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支付宝、微信等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作为证据,但除此之外,并未提供借条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宋女士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向孙某转款295次,共计382770元。其中有9次共6450元微信转账说明中注明“借款”,其余转账均没有转账“说明”。

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原告向被告转款几百次,其转款未注明借贷关系,也未进行清账、书写借条等,在法院看来,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行为要件。

面对法院询问,原告解释称,双方在离婚后还有感情,孙某也找过她复婚。转款系被告在单位和家里楼下找原告,喊原告名字,原告顾忌影响,才转钱给被告。

认定: 借贷关系生效的条件 为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

那么,宋女士向孙某转款382770元是否为借款?

法院审理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生效的条件为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而本案中,有9次共6450元微信转账说明中注明“借款”,孙某对此未提出异议,证实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孙某应予以返还。

而案涉其余200余次转款,宋女士在长达3年时间里未要求孙某出具借条,也未要求孙某返还借款,且在孙某未返还转款前提下,宋女士持续向孙某进行金额不等的转款,并不能说明转款的具体用途,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同时宋女士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实案涉其余转款具有借款合意。宋女士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双方之间尚存在感情并有交往,宋女士理应提供证据证实转款为借款。然而,除9笔转款共6450元注明“借款”外,其余转款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认为,宋女士主张其余200余次转款为双方借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宋女士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孙某返还宋女士借款6450元。

法官点评: 转账说明写清楚事后少纠纷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法院审理发现,许多人转账时不太注意细节,未注明转款用途成为争议,为后期的追偿留下了隐患。

法官提醒:转账最好注明转款项目、具体用途,偿还他人债务时还需注明是本金还是利息等,以此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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