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通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有利于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据新华社)
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特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超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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