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辣点评
□河南 史洪举
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7月14日上午,广州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据《信息时报》7月15日报道)
因受贿被判刑后未被开除公职,却只是“享受”了降职的优待,以致梁伟强在任职期间继续大肆贪污征地款。笔者认为,此事件的关键倒不在于梁伟强是如何继续贪污、行贿的,而是在于到底是谁敢于冒着违法乱纪的风险,将被判处缓刑的官员“挽留”在公务员队伍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可见,无论梁伟强到底是公务员编制还是事业编制,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都应该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要知道,这可是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回转余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那么,当地的相关领导难道对这些关乎到如何管理、惩戒工作人员的规定毫无所知?还是理解能力不高、误解误判了党纪法规,以致于“挽留”了有前科的小官巨贪?按说,廉洁是公务人员最应遵守的原则和底线。能够让一个被判处刑罚的人,尤其因受贿被判处刑罚的人继续工作,需要相当大的胆量。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当时的决策者或拍板者,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应该受到党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对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不应视而不见,理当及时介入调查,查清当时是如何做出了不开除公职,仅降职使用的决策。
简而言之,为这名贪腐官员大开方便之门的行为也是腐败,相关责任人须受到惩戒,对此不能姑息迁就,避免再次上演“戴罪贪腐”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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