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江苏 符向军
我国是全球第一快递大国,2015年快递业务量突破200亿件。巨大的快递包裹投放量让“包裹上贴广告”的生意悄然兴起。记者发现,我国法律法规上没有禁止这种商业行为。专家称,应加强对快递包裹上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情感和经济利益。(据中国新闻网7月7日报道)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机,“包裹上贴广告”近年来深受一些快递公司青睐,成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这种商业行为,按律师的观点属于“不违法”,但也要厘清一个误区,即不违法不代表能擅自、任性而为。
从物权法、合同法角度说,快递包裹的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收件人,但不属于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只是受寄件人委托,承运、送达包裹给收件人,与寄件人是运输合同关系。因此,事先未取得同意,无权擅自对包裹进行处分和收益,包括在包裹上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而如果不良广告对收件人造成心理、情感、名誉等伤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张贴包裹广告会耽搁一定时间,也容易影响收件地址的辨识,使快递变成“慢递、误递、不递”,直接损害到寄件人的信誉和收件人的利益。
所以,“包裹上贴广告”不可任性而为,不能因为邮政业“任何部位不能印有经营性质的广告”的相关标准不具强制性,就无所顾忌,也不能拿“不违法”来打擦边球或作为“挡箭牌”,损害寄件人、收件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考虑到市场创新和资源利用,通过发布包裹广告开拓收益来源,未尝不是好事。但前提是征得同意,且不损害收件人、寄件人的经济利益和情感利益,同时对广告收益应该合理分成(比如约定发布广告的包裹则免快递运费),而不是任由快递公司擅自对他人包裹进行处置并独享收益。这样,才能形成快递公司、广告主和寄件人、收件人多赢共享的现代商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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