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侮辱烈士者被判公开道歉”“深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胜诉”“山东菏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在最近的新闻报道中,“首例”“公益”“诉讼”等词汇可以说是十分热门。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些年来,我国在公益诉讼制度上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通过两年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最终促成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地推展开来,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断显现。
据《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从2015年7月起,在13个省区市860个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所有授权领域。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万余件。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停地增长。
过去,一些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出现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由于诉讼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如今有了公益诉讼的制度支撑后,对于久治不愈的一些顽疾问题,终于有“人”能站出来发声了。
全国各地“首例”公益诉讼案频频现身,让食品安全、生态保护、国土资源等百姓最为关切的问题,获得了高度关注和有效解决,并且促进了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水平的不断提升。
公益诉讼关乎每一个公民,关系的都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身边事。利用公益诉讼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敢于挖“首例”,更应成为司法新常态。司法机关应始终坚持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把公益诉讼当作司法重点工作来做,要善于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办案机制,运用好法律监督这把利剑,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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