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尝试对一些离婚诉讼案推出“离婚冷静期”改革举措,以期冷却双方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此举推出之初,有人质疑其纯属“多此一举”,更有人诟病其“干涉婚姻自由”。在笔者看来,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法官有意阻止当事人离婚,而是希冀为濒临破裂的婚姻作最后的撮合与挽留,尤其对于那些“正在气头上”的婚姻男女,经过“静一静”“等一等”缓冲冷却期,或许真会回心转意、“雨过天晴”。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和”才会“国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百分之七八十来自离异家庭。无论从“保卫婚姻”的层面还是从“救救孩子”的角度,设置“离婚冷静期”都有必要。
最高法此时发布相关意见,既是对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也对该制度更广泛地施行提供依据和指引。根据相关意见,规范“离婚冷静期”主要有三:一是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这既能体现 “婚姻自由”原则,也是让“冷静期”产生效果的必要前提。二是“冷静期”不超3个月。 3个月时间足可让当事人约束情绪、修复情感、权衡利弊,时间过长则极易生变,甚至发生不测。三是法院要有所作为。意见规定,“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离婚冷静期”不是一“冷”了之,保卫婚姻不但靠当事人的冷静与反思,也离不开法院会同亲属、妇联等相关方面的析理劝和、相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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