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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能否当作量刑情节应谨慎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6-08-1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项向荣

备受关注的山东青岛胶州高三毕业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某篡改一事有最新进展。案件已取得对方谅解,将择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常升差一点因为志愿被改而贻误终身,还不计前嫌,为篡改其志愿的同学出具“谅解书”,可谓宅心仁厚。但如今许多人关心的是,在对方出具了谅解书并且要求警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下,郭某某会不会获得轻判,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这会对法律公平带来什么影响?

郭某某该当何罪,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至于受害人是否宽容,最多属于“事实”中的一个并不重要的情节。郭某某涉嫌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专门的定义,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应由审判机关裁判,不应与常升的谅解书有关。因为与自诉案件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处什么样的刑罚,应当取决于法律规定,是不以受害人意志所影响。所以说,常升的谅解书只能放弃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例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之类的民事责任,至于郭某某根据法律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常升及其同学们的谅解与鼓励无权决定豁免,而应该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确定。

不仅如此,把被害人是否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就必然带来一个问题,即有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比较豁达,容易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而另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则可能不置犯罪嫌疑人于死地不罢休,任凭嫌疑人及其家属怎么努力,也不善罢甘休,不会谅解。这就必然因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不同,带来同罪不同罚问题,损害公平正义。同时能否取得被害方谅解往往取决于被告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实力。由此一来,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嫌疑人往往因为经济上的优越性而取得被害人谅解,得以从轻处罚。相反,那些穷人因为拿不出足够的钱来取得被害方谅解,就不能得到从轻处罚,使得法律嫌贫爱富,失去正义性。

作为已成年人的郭某某为了阻止别人考上同一所大学,就私自修改别人的报名自愿,这是多么的用心险恶,因为他的行为可能妨碍的是另外一个人的一生幸福。这样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惩处,才能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能以儆效尤,让其他人引以为戒。因此,他应该为此付出代价,也应该喝下自己酿的苦酒,犯法者受到法律的惩处是天经地义的,过度的宽容是对恶的纵容,并非社会的美德。

(据8月17日《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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