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耿业、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项目保证金31万元及利息13536.67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鹿源五金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俭与被告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俭借款本金264000元及利息176704元(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周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原告周俭负担1010元,被告赵本俊和被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徽尝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国静、雷燚、陈茹、朱永祥、尹晓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陈茹、黄明丰、祝梅云不服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沈年叶与完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年叶512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2元由被告完爱林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风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1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2万元及利息13828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从2016年5月1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乡韵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妇女联合会与被告合肥乡韵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徽省妇女联合会与被告合肥乡韵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关于定做铜牌的口头协议,被告合肥乡韵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妇女联合会返还货款99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44元由被告合肥乡韵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付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有家与被告合肥徽付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潘有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协议保证金10000元;2、被告退回所付POS机货款10台,共计8120元;3、被告履行协议的安装POS机分润款1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的一切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受理原告孙克平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克平借款本金3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传伦: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庆香与被告蔡传伦离婚纠纷一案,杨庆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庆香与蔡传伦离婚。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峰、李海峰与被告王波、沈海燕、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波、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峰、李海峰借款本金410万元及逾期利息847994.44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俊峰、李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志胜、刘燕:本院受理原告盛大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志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盛大耀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盛大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志胜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杰真、郭世喜与被告余甘林、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甘林、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杰真、郭世喜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张杰真、郭世喜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6262元,张杰真、郭世喜负担1263元,余甘林、张飞负担4999元;公告费800元,由余甘林、张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毕守祥、毕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4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请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圣英、陈世军、许圣荣、丁常菊:你们与申请执行人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05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维兵:本院在执行李汝珍与你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路与皇藏峪路交口星河湾花园1幢10层10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8110121712)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122.7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家广:何金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谢家广名下位于巢湖市柘皋镇东湾居委会道口路西1幢402室住宅(产权证号:011233号)成套住宅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3070/m2,总价人民币29.4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世峰、窦慧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盛淮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付款96388.2元及利息(以应付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代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90236.64元及利息、逾期费用(利息、逾期费用自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陈黎明偿还的款项);二、被告陈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318元,被告陈黎明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黎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平: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俊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72802.09元及利息、逾期费用(利息、逾期费用自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李俊平偿还的款项);二、被告李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1000元,被告李俊平负担3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俊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树平、庞兴芝: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略诉被告孙树平、庞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孙树平、庞兴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世略借款本金17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4970元,由被告孙树平、庞兴芝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树平、庞兴芝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根茂、胡刚:本院受理李杨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祥文:本院受理李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营士祥:本院受理刘鸣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燕庄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高富道、李道彬、赵军、高良明、何照明: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葛新:本院受理张能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陈为辉、叶芯红: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安远金属配套有限公司、陈福存、孙庭贵、陈国玉、孙威、郑德贵、郑秀芬、陈伟伟、陈胜利、鲍捷、张丽、汪峰、吴瑕追偿权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及变卖底价:
1、被执行人孙庭贵、陈国玉名下位于肥东撮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C区106幢106室(肥东10005146),变卖底价40万元;2、被执行人郑德贵、郑秀芬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瑶海文体办公用品批发市场3幢28号(瑶057153),变卖底价82万元,29号(瑶029403)变卖底价82万元。
二、变卖须知:
1、部分房产已出租,变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如有欠付水电、物业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处理,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竞买保证金均为8万元。
4、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世高、王雅娟、孙玉保:毛海全、毛琴申请执行孙世高、王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孙世高、孙玉保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1504室办公用房(产权证号:合产624602号)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9707元/m2,总价人民币502046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中智: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许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闻推荐
你的“生老病死”,政府如何保障? ——聚焦《“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八大亮点
国务院1日公布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列出了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