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老梁被小吴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警认定,小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梁无责。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老梁左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0%,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30%。
老梁找到小吴要求赔偿,小吴认为其已经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足够赔偿老梁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虽然同意赔偿,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损伤参与度评定,老梁个人体质的因素占30%,所以仅同意赔偿老梁残疾赔偿金损失的70%。
老梁对此非常不解,想知道个人体质状况的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本案中老梁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老梁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中损伤参与度老梁个人体质因素占30%为由,仅赔偿70%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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