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5月,孔某的妻子因病去世。2017年6月,经人介绍,孔某与未婚女青年胡某相识并同居,共同生活了将近半年时间,孔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还经常吵架,难以继续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胡某反对。胡某要孔某补偿她8万元钱才同意分手。孔某不愿意出这一大笔钱,又担心胡某纠缠不休,于是就想到法院去解决。那么,法院是否会受理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呢?
【评析】
孔某与胡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仅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本案中,孔某与胡某之间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如果同居双方无财产和孩子抚养方面的纠纷,或者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要双方不再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无须耗费司法资源。如果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发生纠纷,则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后,只会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对同居关系的评判。
另外,胡某要求孔某补偿她8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男女谈恋爱、同居,一般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并进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终成眷属,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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