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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开“酒后可挪车”的口子

来源:淮河早报 2019-10-21 10:34   https://www.yybnet.net/

酒后挪车不入刑?近日,某地一份关于办理醉驾问题的会议纪要引发不小争议。对于其中“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挪动车位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表述,有人认为这是精细化治理的表现;而更多人则报以质疑,认为这是“醉驾放宽入刑”的信号,增加了道路风险。

纪要是否在给醉驾“松绑”?从政策初衷而言,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主观故意。事实上,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关于执法尺度、量刑标准等具体问题的讨论一直存在。两年前,立足实际情况、基于准确性考量,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于醉驾行为,除了酒精含量的“硬杠杠”,还应结合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做出全面的司法判断。在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司法导向下,不少地方均完善了入刑标准。上述纪要细化醉驾场景,也不失为统一执法尺度、彰显人性化的尝试。

政策初衷虽好,但舆论争议的背后显然更有对交通安全的切身关切。平心而论,公共停车场、小区等封闭区域虽然不属于社会道路,却也是公共空间,事故风险不容小觑。何况,这些场所往往人员密集,居民小区中更是不乏老人孩子,大家的防备意识相较在公共道路通行时也更加放松。如果在这些场所放宽了对醉驾的法律约束,很可能变相将马路杀手引到马路之外。再者说,目前各地对醉驾进小区的条款理解不一,对醉酒者在小区内发生车祸的责任界定也不甚清晰。当具体实操、衔接法律没有形成共识之前,解除这道“门禁”,还需慎之又慎。

法因时而变、彰显人文关怀无可厚非,但不管实操层面如何调整,“醉驾就要付出代价”应是明确不变的法律导向。需要看到,醉驾入刑这些年来得到各方高度肯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社会共识,很大程度就在于有绝无例外的强力震慑和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虽说将“小区挪车”移出醉驾序列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而且一旦出事也有其他的刑法条款可以适用。但如果打破这个“铁板一块”,很可能让部分司机产生侥幸思想,从而让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醉驾入刑是严法善治的样本,为社会治理的诸多方面提供了颇多借鉴。目前而言,不妨先巩固好酒驾治理成果,完善道路安全法律系统,再谈科学化、人性化微调,效果也许会更好。

范荣 据《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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