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维权热线:
甄女士与贾先生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甄女士发现贾先生患有淋病,遂以贾先生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请问,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兴刚)
兴刚同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贾先生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贾先生在结婚登记前对甄女士未如实告知,现甄女士在法定期间内以贾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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