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日,米易县攀莲镇的李某夫妇到米易县白马镇挂榜集镇吃喜酒。当天16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小江”(在逃)各自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李某家房屋外。孙某和“小江”趁李某家无人,两人商量由“小江”放哨,孙某入户实施盗窃。孙某翻越院墙进入李某家中,撬开堂屋门锁进入卧室,将床头柜纸盒中的17.9元人民币盗走。后孙某又用改刀撬开房屋另一间卧室门锁,准备盗窃时,被回到家中的李某夫妇发现。李某将院坝的大门锁上,将孙某堵在家中,让妻子去叫邻居帮忙抓贼。孙某翻墙逃到一河沟处被抓获。案发后,赃款17.9元已被追回,发还失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来定罪和量刑的。该司法解释依据原刑法条文的“多次盗窃”规定,将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了修改,即只要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不考虑次数和数额大小。这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伤害、杀人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现金17.9元,虽然数额很小,但其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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