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月7日,龙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协议,购买杨某某2000型桑塔纳轿车一辆;由于该车不能过户,杨某某承诺负责该车年审,费用由龙某某承担;其他一切责任由购车方负责、自理。龙某某支付22000元购车款后将车开走。其后,杨某某为该车办理了两次年审。2013年6月26日,龙某某缴纳了该车的保险及车船使用费。同年7月23日龙某某之友张某某驾驶该车从云南昆明返攀枝花途中,被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机动行驶证扣押。因车辆无法取回,龙某某与杨某某双方发生纠纷。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退还龙某某购车款11000元。
法官评析
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无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的二手车禁止交易。根据车辆买卖协议载明的“由于该车不能过户……”及行驶证上载明的内容,应当预见涉诉车辆存在问题。杨某某既不是涉诉车辆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涉诉车辆的处置权人,无权出售涉诉车辆,且涉诉车辆系套牌车,双方未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涉诉车辆。故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对该协议引发的法律后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郑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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