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典型案例选登(二)
2014年5月25日,米易县草场乡村民朱某某到草场乡山后村王家山处扛木材途中,见四处无人,便突生歹意,妄图“烧山占地”。于是朱某某点燃了堰沟边的枯草,任其燃烧,最终引发了森林火灾。
2014年11月4日,朱某某因犯放火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念之差,十年牢狱。朱某某因一己私欲,纵火烧山,不但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不幸,如此惨痛的教训发人深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此提醒各位市民朋友,森林是地球之肺,保护森林,人人有责,请大家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各项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尹泽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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