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4日16时10分,黄某某驾驶米易顺达出租车公司川D31496号小型轿车行至米易县桥东街移动公司门市处掉头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搭乘马某某、罗某邻的川DA5233号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某、马某某、罗某邻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黄某某负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马某某32688元;米易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马某某医疗费707.13元;罗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303.05元。
法官评析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承保公司应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在交强险中进行理赔,并按投保人的过错和责任对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黄某某在不允许掉头的路段违规掉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罗某某违反摩托车只能搭载壹人的规定超载一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二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驾驶川D31496号小型轿车中致人损害的法律后果,应由米易顺达出租车公司承担。由于该轿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故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对川D31496号小型轿车进行理赔。
(米易县人民法院 郑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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