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日16时许,孙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到米易县攀莲镇李某家外,随后翻墙进入李某家,用改刀撬开堂屋门锁,进入卧室盗取人民币17.9元。孙某盗窃被主人发现后,逃跑到河沟处被李某和群众抓获。2014年11月20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4月、5月,孙某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到米易县司法局报到,该局多方查找,均无结果。2015年6月1日,米易县司法局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要求撤销孙某的缓刑。
审理结果
经审查,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孙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孙某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法官评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刑罚,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见,作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时,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否则将承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孙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监管机关报到,并脱离监管,其行为违反了缓刑的相关规定,故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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