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5日晚,甲伙同A、B(二人均在逃)入室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2600元,一部富士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同年3月3日晚,乙、丙窜至某小区入户行窃,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3月18日晚,甲又伙同乙潜入一住户家中行窃,盗走一条软中华烟及一些贵重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2元。3月19日晚,甲伙同乙再次入室行窃,盗走现金人民币3200元,一个黄金坠子(价值人民币818元)。案发后,甲、乙、丙均退清赃款赃物。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本案中,被告人甲、乙、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甲参与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837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乙参与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667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丙参与盗窃一次,价值人民币12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清了全部赃款赃物,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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