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并缴纳医保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接续或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7月1日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或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先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征集手续后,按政策规定报销。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率,按照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的缴费率执行;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公布之前按照上上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执行,公布之后按照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执行。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核算征缴计划,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向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下达支付计划,划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费。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有用人单位的,随用人单位接续参加职工医保;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未就业或确有困难的,可以接续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及时接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不设等待期,其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详情请拨打咨询电话:3334838或登陆http://攀枝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政务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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