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于2011年9月30日制定出台了配套的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同步实施。攀枝花市工商局负责人10月20日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1年9月,全市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8791户,登记从业人员达93270人,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国家对《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为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问:《条例》是如何从制度上体现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
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
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四川省身先力行,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主要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问:《条例》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是为维护个体工商户所招用从业人员的权益,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方面还有哪些规章?
答:国家已颁布实施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
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对攀枝花市有何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委和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制定一系列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攀枝花市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个体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攀枝花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作为新《条例》的配套规章出台,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对推动攀枝花市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扩大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总体上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环节、流程划分为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包括43条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证照管理、登记监管、年度验照、管理信息的公示公开、法律责任和登记收费等登记管理实务问题,基本确立了与《条例》相适应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体制机制。
问:《办法》对登记机关改进服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对登记机关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工商登记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问:《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便利,对此《办法》是如何落实的?
答:为贯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便利的要求,《办法》第四十条细化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问:《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哪些规定?
答: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的重要证明文件,《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营业执照的种类、载明信息、使用、换发和补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问:《办法》在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违法行为处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严格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
问:《办法》与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如何衔接?
答: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配套的规章主要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新的《办法》实施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办法》附则对此进行了规定。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分别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其内容与新《条例》并不抵触,继续予以保留。《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适应这两个继续有效的规章。
问:《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目前工商部门为实施《办法》作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工商局正在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市、区(县)、所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学习新《条例》和《办法》,对一线登记监管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指导全市工商系统依照新《条例》和《办法》顺利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二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覆盖面广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申办者宣传新《条例》和《办法》,鼓励引导创业就业;三是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新《条例》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依法行政。
问:如何才能成为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才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问:个体工商户应在那一级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的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受委托职权。目前,攀枝花市的各县、区工商局已委托下属的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即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申请注册登记。
问: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前置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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