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经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举报,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16日、4月8日,两次对攀枝花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起获该公司购进的总共20件120瓶“五粮液”酒。经鉴定,该酒系假冒五粮液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罚款57882元的处罚。
审理情况
2010年12月20日,五粮液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攀枝花市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五粮液公司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供了四川省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攀枝花市某公司的侵权行为。
本案审理中,攀枝花市某公司认可该酒是假冒商标的产品,但认为其在购买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则根据案情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攀枝花市某公司当庭承认错误,五粮液公司给予谅解,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支付了赔偿金。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攀枝花市某公司未经五粮液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了“五粮液”商标,该公司行为明显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五粮液公司要求攀枝花市某公司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个要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1.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2.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该商品;3.能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本案中,虽然攀枝花市某公司称其不知道该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陈述了该酒的提供者,但不提供其系合法取得该酒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该酒的来源合法,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假酒者,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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