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文件规定,现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三、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结清税款。
四、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东区国家税务局
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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