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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未促成交易可要求赔偿违约金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2-02-08 09:33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9日,陈某委托A中介公司,介绍位于攀枝花市区良友(小地名)附近的房源,该公司即带陈某看了附近的学园路某住房,但当日没有达成交易。

后来,陈某作为甲方,B中介公司服务部作为乙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书》,陈某委托B中介公司购买位于攀枝花市学园路片区、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合同约定:如果甲方通过乙方看好某处房产后,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此房的,属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支付乙方全部酬金,并另行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合同签订后,B中介公司带陈某看了包括先前看的学园路某房在内的三套房屋。

最终,陈某通过A中介公司,购买了学园路最初看的某住房,并向A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B中介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起诉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居间服务费8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汪某违约金2000元;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中,B中介公司与陈某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B中介公司带陈某看了包括最初看的攀枝花市东区学园路某住房在内的三套房屋,后经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从中协调,房主降价最终达成协议,B中介公司并未从中撮合或促成该房的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关于“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陈某不应支付汪某佣金。

根据双方《中介服务合同书》违约责任的约定,B中介公司带陈某看过东区学园路某住房,但后来陈某是通过A中介公司购买的此房屋,违反了双方合同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B中介公司并未撮合陈某与房主之间达成交易,且陈某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B中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故依法予以适当减少。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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