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4年,被告人鲁某与肖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发展成情人关系。期间两人互通书信,来往密切,被双方家人发现劝阻无效。1990年,被告人鲁某妻子因此与鲁某离婚。同年6月,肖某的丈夫张某及家人劝鲁某与肖某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遭拒。张某持木棒殴打了被告人鲁某,但被告人鲁某与肖某仍有往来。
在1991年至1992年间,鲁某之兄从鲁某家隔壁搬走后,肖某家搬到鲁某隔壁房中居住。后肖某逐渐疏远鲁某,断绝了与鲁某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鲁某认为肖某曾经答应要与其一起生活,因为其与肖某有私情才与妻子离婚。以为肖某是和其他男人好上了,才与其断绝关系,对此怀恨在心。1993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在其家与肖某家共用的大门处,持刀连续砍杀肖某两个分别为9岁和5岁的儿子,致使两名儿童因脑锐器损伤死亡。后鲁某潜逃至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化名为“李华”,常年以打零工为生。2011年12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盐边县红格镇金河村一农户家中将鲁某抓获。
审理情况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评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鲁某同肖某间的婚外情威胁双方家庭和睦,受道德所谴责,不受法律保护。发生婚外情后,应理智对待,以家庭为重,而不是意气用事,泄愤于无辜的人,尤其是年幼的孩子。被告人鲁某在肖某提出分手后却心生不满,产生杀人恶念,持刀连续砍杀肖某年纪尚幼的两个儿子,致二人死亡。被告人鲁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因此,依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鲁某依法判处死刑。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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