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杨某某邻居陈某请求杨某某帮忙用电动三轮车将电冰箱运送到修理店修理,杨某某欣然接受了这一请求。邻居陈某同时还另外请了包含原告沙某某在内的三个邻居坐在三轮车上一同帮忙运送冰箱。电冰箱修理完毕后,被告杨某某又驾驶三轮车载着电冰箱和原告沙某某等三人往回走,途中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不慎翻到公路坎下,致原告沙某某及另外两人受伤。原告沙某某因伤情较重,被送至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至伤愈后出院,期间被告杨某某为原告沙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8033.01元,原告沙某某的伤情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原告沙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某赔偿自己误工费、护理费、擦剂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8426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向被告杨某某送达了相关材料。被告杨某某接收材料后,答辩称该事故纯属意外,自己已给原告沙某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8033.01元,自己和原告沙某某都是好心帮邻居陈某家的忙才出了此事,自己已经很冤枉了,不同意再赔偿原告沙某某的任何损失。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邻居陈某都是关系较好的亲戚,且邻居陈某家的经济条件较差。原告沙某某也是基于这种情况才选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的。若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起诉,那雇主陈某就要来承担责任。法官了解这一实情后,及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释法和调解,最后双方冰释前嫌,被告杨某某自愿再支付原告沙某某18000元,原告沙某某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看似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它又包含着另一法律关系,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这就产生了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是有选择权的。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提供劳务者的雇主承担责任,但是二者只能选其一。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是肇事机动车所有人,他驾驶自己的三轮车翻车后,侵害了原告沙某某的生命健康权,他应该对该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各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杨某某无偿地为邻居陈某运送电冰箱及搬运人员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陈某是雇主,被告杨某某就是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雇员)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雇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某某在为陈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导致原告沙某某受伤,雇主陈某就应该对原告沙某某的各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原告沙某某选择了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起诉肇事车主杨某某,法院只能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来审理本案。
综上所述,被告杨某某应该对该交通事故给原告沙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杨某某为自己的三轮车购买了保险,这个损失也是可避免或者减少的。
(盐边县人民法院 严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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