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女,现年81岁。2002年,廖某的丈夫亡故,双方未育有子女,廖某生活十分困难。经村委会组织做大量协调工作,由严某承担扶养廖某的责任,廖某的承包地由严某耕种。自此,廖某到严某处生活,双方相处融洽。2007年,廖某依照国家的“五保”政策被送往敬老院生活。2010年,由于建设需要,原告廖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补偿款由严某领取。廖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严某返还征用土地的补偿款。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庭多次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严某返还原告廖某被征占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30754元。严某已自动履行。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该权利。原告廖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虽年事已高,且享受了国家的“五保”政策,但其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土地被征占后获得补偿的权利。本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廖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户合法享有对征占款的所有权,严某仅作为对廖某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人不享有对征占款的所有权。但本案中,严某无私照顾廖某五年余,付出了较多的劳动和金钱,该行为应予大力倡导。为引导和谐融洽的当事人关系,避免生硬判决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办案法官数次到事发地及敬老院,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以上协议。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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