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应某某系某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不慎染上毒品。为筹措毒资,在其工作期间,利用其某县某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未经国土资源局授权,以帮助当地村民办理建房证、采石证、采砂证的名义,先后骗取当地48位村民人民币共计43514元。
审理情况
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特殊身份,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应某某挥霍赃款无法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高发(2011)536号关于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至五万元为数额较大;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办理建房证、采石证、采砂证不收取任何费用。被告人应某某身为某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利用村民对国家的收费项目不明和对其身份的信任,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村民财物43514元。被告人应某某挥霍赃款无法退赔,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对被告人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的判决。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应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原是一名军人,退伍后有幸谋到了这份工作,因染上毒品,工资不能满足自己吸毒,走上了歪路。现在不但失去工作,还失去了人身自由。在这里,法官提醒人们,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毒品。同时也要提醒村民,特别是居住在偏远山区的村民,应当多学法、多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盐边县人民法院 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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