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被告蒋某之弟小蒋承包盐边县江西、强胜学校的修建,原告张某为小蒋提供砖、水泥等材料,工程结束后,小蒋拖欠张某材料款38000元未给,后经张某多次催收,但小蒋迟迟不予支付。2011年2月,张某遇见小蒋后要求其还钱,小蒋提出如张某同意放弃部分欠款,他就在2011年7月底前将欠款全部还清,并由自己哥哥蒋某作为担保人。随后小蒋给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欠条,小蒋和蒋某均在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还款时间到了,小蒋下落不明没有还钱。于是张某找到欠条的担保人,也就是小蒋的哥哥蒋某主张权利,蒋某声称没借原告钱,要求原告找小蒋要。在与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起诉来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蒋某应依法承担保证义务。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蒋某支付原告担保款26000元,已当庭支付20000元,余款6000元与2012年4月30日前付清。
法官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应推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如未在上述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借贷保证合同牵涉借、贷、保证三方利益,因此三方要审慎,合同的书写一定要具体明确,注意约定担保期间。借款人要讲诚信按时还款,如不能按时还款,应主动与出借人协商,不能逃避,保证人也要随时督促借款人还款。保证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
(盐边县人民法院 何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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