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7年7月,被告人杨某到冯某家中玩耍,与同村村民陈某因感情纠葛发生争吵。陈某以写信为由让杨某从家中拿纸和笔,陈某接过纸和笔后将其扔在地上,并先动手打了杨某。两人扭打时,杨某抽出匕首刺中陈某左侧腹部后逃离现场。陈某在送医途中因锐器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5月,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怒江州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谅解,故依法从轻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评析
本案中,杨某因为感情纠葛与陈某发生争吵和打斗,情急之下用刀捅伤陈某,却不知会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导致自己也身陷牢狱。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一些小事引发矛盾纠纷,此时一定要冷静,不能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本案的杨某外逃十六年后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醒:违法犯罪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罪伏法,接受惩处,改正错误才是正确的出路。
(盐边县人民法院 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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