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虹宇 记者 梁波)记者近日获悉,盐边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开庭审理红宝乡村民沙元某、沙力某重大盗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沙元某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沙力某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5年1月中旬,沙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请本组村民沙力某一起用油锯,在红宝苗族彝族乡谜塘村国有林内盗伐丝栗树活立木32株,并将木材全部遗留在现场,以便于木材腐朽后生长出蘑菇、木耳,便于其采摘,经鉴定砍伐林木蓄积45.859立方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元某、沙力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擅自砍伐国有林木45.859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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