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明知报废车不能私自买卖,胶州人李某却贪图便宜,依然将一辆先后被倒卖了4次的报废轿车购买了下来。在一次驾车途中,因刹车失灵李某不慎将一名市民撞死,他因此获刑3年。然而事情没有完结,死者家属随后向李某以及4名先后参与的倒卖者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死者家人损失53万元,其余4名倒卖者也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着报废车撞人致死
今年1月,因生意所需,胶州人李某准备买辆轿车用来拉货。在一次和朋友张某聚会中,李某听说张某手中有一辆报废捷达轿车要“出手”,尽管知道报废车不能买卖,但考虑到价格便宜,他还是花了2000余元买了下来。然而,就是这辆报废车很快给他惹来了大祸。今年1月9日晚7时50分,李某驾车行驶到胶州市杭州路一家饭店门口时,因刹车失灵,李某驾车将准备穿越马路的胶州市民任先生撞倒在地,致使任先生身体多处受伤,随后李某驾车逃逸。任先生随后被好心人送到医院治疗,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死者家属索赔60万
事故发生后,胶州市交警大队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根据路边监控,办案民警很快将李某抓获归案。案件真相大白后,李某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胶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随后,任某家属多次找到李某家人索要赔偿,但李某家属始终不同意支付。今年2月,任某家属又向胶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其前手卖车人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
4名倒卖者均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辆报废车于2009年被强制报废并注销登记,在李某购车之前还先后被倒卖过4次。据法官介绍,国家报废车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报废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也严禁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决,由李某赔偿任某家属经济损失53万元,其余4名倒卖者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记者 牟成梓 通讯员 王晓晖)
解读
私驾报废车将被吊销驾驶证
昨天,记者从胶州市交警大队了解到,对于报废车管理规定中,出租车使用年限从挂牌登记日算起,年限为8年,各种长短途客车使用年限为15年,这些车到了年限将被强制回收报废不得上路。私家车和货车则没有使用年限,但每年需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方可上路。否则不能上路或直接报废。凡是使用报废车辆的个人,一旦发现将给予强制报废并直接吊销驾驶证外,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还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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