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青岛8月20日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0日对聂磊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聂磊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姜元、李岩、史殿霖等20名被告人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孙文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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