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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1周年

来源:金胶州 2014-09-26 11:38   https://www.yybnet.net/

■孙洪宽 刘岩

保民生 促发展 建和谐 法律援助在行动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纪实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基本情况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履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职能。成立11年来,始终秉承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的宗旨,共办理法律援助案2900余件,受援人达3000余人次,免除受援人法律服务费近1000万元,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近两亿元,收到锦旗15面,感谢信30余件。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大众日报》、《青岛日报》等媒体多次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予以报道。2013年中心被授予胶州市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胶州市基层行风建设示范窗口;2014年中心被评为山东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并被省司法厅推荐上报为全国法律援助示范窗口。

机制便民,无缝衔接推动快捷高效

牢固树立民生导向,坚持以便民为主线,致力于打造便捷高效的为民服务平台。按照市、镇(办)、村(居)三级联动,无缝覆盖的总体思路,全面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圈。以适应形势需求为目标,规划设立以便民服务“ 一条龙”、网络便民“e点通”和便民热线“365”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为民“三大平台”,把法律援助职能全部纳入。依托“1+4”司法行政新机制, 高标准建设司法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科学设置法律援助窗口,推动受理、审批、指派“一条龙”,实现“只进一扇门办好法律援助所有事”;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统领,开通网络便民“e点通”系统,设立法律援助办事指南、法律法规、业务咨询、我要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在线等板块,实现与群众面对面互动交流;在司法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增设“82231365”便民服务热线,援助律师轮流坐班,确保及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同时,按照一镇(办)一站、一村(居)一员总体思路,依托司法所设立镇(办)法律援助站18个,全市876个村(居)全部配备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在李哥庄法庭、九龙法庭、劳动争议仲裁院、胶州市看守所等设立10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并在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最大限度地方便受援群众。

措施利民,多措并举实现应援尽援

坚持以创新求突破,不断创新举措,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扩大援助范围,推动应援尽援。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标准。依照《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批复》(青司发[2012]64号),及时将我市城镇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为青岛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将农村居民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为青岛市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将部分公证、司法鉴定业务纳入法律援助,对65岁以上老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在我市服役的义务兵法律援助申请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把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人群纳入重点援助对象。建立法律援助“三册”数据库。对全市4745名重度残疾人、4800个低保户发放了法律援助卡,持卡人在青岛市区内可向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创新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农民工维权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审批流程。不断优化法律援助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将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指派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创新开展“资深律师法律援助行”活动,成立了一支由全市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每名资深律师每年至少承办1件法律援助案件,并按照其专业特长和业务需要,建立了资深律师信息数据库,对擅长的专业进行细化分类,制成表格,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对象可对资深律师的选择实行“点援制”,并建立完善了案件评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

成效惠民,助推和谐彰显司法为民

围绕打造“润物无声,情满司法”胶州司法品牌,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舞法律之剑,促社会和谐。中心自成立以来,先后办理了周兆刚从死刑到无罪,胶西九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赔偿等一大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大力开展法律援助集中宣传、专题讲座等活动,扎实开展农民工讨薪等专项行动。仅近五年,就开展“法律援助在行动”、“情满金秋,法援相伴”等集中宣传活动40场次,法律援助专题讲座33场次,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5次,帮助农民工讨薪近1亿元,受援人多达600余人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协助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开展援助活动10场次,为400多名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提供了援助服务,为市广播电视台相关栏目提供法律服务13期。目前,市法律援助中心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0余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00余人次,在助推和谐维护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精品案例

案例1

孙某某等18人系威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该公司承包了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的食堂,2009年9月孙某某等十八名职工被公司安排到食堂从事厨师、面点等工作。2011年3月该公司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撤离,并拖欠了孙某某等人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长达4个月的工资未予发放,造成他们的生活严重困难。

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18名职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当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该案。由于找不到相关人员,受援人的情绪异常激动,有人直接打了市长公开电话,有人想带大家去政府大楼上访。为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一方面安抚职工的情绪,晓之以理,向他们阐明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与他们促膝交谈,详细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认为: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必须有证据证明每名职工在公司及第三方工作的确切时间;要想使职工手里真正拿到工资,公司还必须有经济支付能力,但是这种“找人找不到,空口讨要钱”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了办案的难度。虽然取证困难,但承办律师毫无畏厌,迎难而上,通过搜集公司撤离时的相关线索,走访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发现公司与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承包合同时,向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如果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配合,可以用该保证金支付工资。为此,承办律师主动和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得到了该负责人的支持。收集好证据后,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提交了《人员工资明细表》和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证明、《集体配餐合同书》,足以证实了这18名职工在被申请人处和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事实和工作时间。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某某等18人工资合计57606元。为确保该笔款项能顺利地发到受援人手里,在执行阶段承办律师又将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追加为协助执行人,最终孙某某等十八名农民工兄弟拿到了全部57606元的血汗钱。他们给市援助中心送来了“情系百姓、无私援助”的锦旗,以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律师点评:为受援人解困,为政府分忧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基本职责。办理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不仅要追求法律上的胜诉效果,还要考虑到它的社会影响,巧妙地运用多种方式加以解决。本案中,援助律师先从安抚当事人情绪入手,使他们放弃过激想法,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再到有关单位收集有利证据,在查阅证据过程中发现“无人”企业还有一笔履约保证金,为将来的案款执行提供了重要条件。案件胜诉后,援助律师又及时追加了协助执行人,农民工的工资由该项履约保证金支付,这样,既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不和谐因素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2

韩某某,现年43岁,是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农民,2012年5月份经人介绍,韩某某来到胶州市营海产业新区的“胶州湾三河入海口岸线保护工程”工地上打工。2012年6月22日晚韩某某被工地上施工的吊车砸伤右脚,经手术切除了三个脚趾。期间工程发包方支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涉及到后续治疗费用及赔偿事宜,发包方、施工方相互推诿,无人给予答复。无奈之下韩某某想到了打官司,但又无力聘请律师,自己也弄不清到底谁该承担责任,自己该起诉谁,遂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胶州湾三河入海口岸线保护工程的发包方是胶州市产业新区管委会,承包方是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国际),中诚国际把部分工程分包给青岛佳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佳鑫),青岛佳鑫又转包给南京天圣君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圣君),韩某某的劳动报酬最初由青岛佳鑫发放半个月后,改由南京天圣君发放,这说明韩某某和南京天圣君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韩某某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南京天圣君现已撤离工地,双方又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认定工伤需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尚且不谈证据问题,单就送达及仲裁程序繁琐的问题韩某某表示无法接受。为节省诉讼时间,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征询韩某某的意见,决定利用青岛佳鑫给韩某某发放过劳动报酬这一事实,将青岛佳鑫和中诚国际作为共同被告,以雇员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根据情况再做调整。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业务能力和责任心都很强的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怀革办理。

魏律师接手此案后,当天就组织材料并亲自到胶州市人民法院立了案。为了让承办该案的法官对本案案情更为了解,魏律师自己多次主动和法官沟通,并提出争取双方和解的建议。由于审理该案的胶州市人民法院九龙法庭地处乡镇,作为外地人的韩某某不熟悉路途,每次法庭调解、开庭,魏律师都亲自驾车拉着韩某某,这让韩某某很是过意不去,有一次调解又到下午一点,韩某某就想请魏律师吃个饭,但魏律师的一席话让这个东北汉子感动不已:“按说吃顿饭算不了什么大事,但是你这种情况我就是吃你碗面条我都不忍心。”就这样,魏律师开车拉着韩某某,前后经过五次的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青岛佳鑫和中诚国际当庭共同给付韩某某6万元赔偿款。案件最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案例3

刘某和妻子于某某2008年结婚后生育一子,夫妻俩都在企业打工,收入虽然不多,但一家人和睦相处,也算幸福安宁。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天刘某外出被车撞伤,经全力抢救,性命算是保住了,但由于受伤严重,导致高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撞伤刘某的是一个残疾人驾驶人的机动三轮车,没有任何保险,肇事者也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刘某治疗花费近30万元,不但花光了家中全部积蓄,还向亲朋好友借了约10万元。出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多方治疗,刘某伤情仍不见好转,医生也表示恢复的可能性不大。眼见刘某恢复无望,身心疲惫的妻子于某某便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刘某离婚。刘某无奈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市援助中心律师接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妻子于某某置残疾丈夫不顾而提出离婚,从道德伦理上讲,于某某的行为可谓不仁不义,只要刘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如果于某某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即使刘某不同意,法院也会支持于某某的请求。同时考虑到于某某毕竟还不满30岁,以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刘某恢复的可能性又不大,既然她去意已定,用法律的公权力勉强维持一个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不公平,婚姻的质量显然难以保证,刘某某日常生活也未必得到好的照顾。此种情况下,安排好刘某今后的生活成为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的关键。基于这种考虑,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为他们分析离与合的各种利弊,说服于某某在承受范围内给予刘某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扶助,保障他的基本生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和于某某自愿离婚,儿子随母亲于某某生活,于某某向刘某支付经济扶助金6万元。至此,该案获得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女方在丈夫最需要照顾的时候提出了离婚,男方完全可以不同意离婚 。作为男方的法律援助律师,考虑到即便男方赢了官司,这样的婚姻也是名存实亡,对男女双方以后的生活都不利。受援人听了律师的意见后权衡再三,同意离婚,并与女方就男方及其母亲的生活、孩子的抚养归属等问题达成了和解,使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例4

2008年1月23日15时10分许,在胶州市胶西镇刘家疃村胶高路路口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鲁B98326)与一辆面包车(鲁8J239)相撞,致使乘员九死一伤。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副市长胡绍军及青岛市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领导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并召开现场紧急会议,部署人员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胶州市主要领导同志指示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责成市司法局要及时跟上,主动为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市司法局指派了4名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

接到任务后,四名承办律师立即展开了工作,他们首先仔细分析了案情,一致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有一定社会影响,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一是涉及面广。此次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较多,牵扯高密、胶州两地十多户家庭,五十多名亲属,有的家庭死亡三人,仅剩一名年幼孤儿,当事人的情绪悲愤、激动,极不稳定,有产生过激行为的苗头,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二是调查取证难。该案涉及两个城市、三个乡镇、十多户家庭,无疑给办案律师调查取证增加成本;三是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大。北京奥运会青岛奥帆赛举办在即,如果该案仅由法院作出一份判决书,而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款不能及时到位,当事人悲愤的情绪很有可能扩散,容易导致集体上访甚至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因此,办理该案,不仅要在官司上赢得胜诉,更要争取一次性拿到赔偿款,做到案结事了。

确定好办案思路和方向后,腊月二十三农历小年这天,办案律师冒着严寒奔波于胶州市胶西镇李旺屯村,高密市柏城镇故献村、王丰屯村、柳林村、前冢子头村及李家营镇部分村庄的十多户家庭,办理好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搜集了几十份证据材料,以最快的速度为十五名受援人准备好诉状,同时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使该案尽快进入诉讼审理程序。受援人对律师及时、高效的办事效率非常满意,都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再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召开专门会议,对安抚受害人家属情绪,争取赔偿款的一次性到位,防止引发集体上访等进行研究,确定办案思路,找准切入点。办案律师多次找事车辆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承办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前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1、肇事大货车虽与肇事小客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因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货车现行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2、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里工作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3、全部赔偿款在签订协议的当天一次性支付。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160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受援人手中。2 0多名群众手捧写有“依法为民、无偿援助”八个大字的锦旗赠送给市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点评: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的艰苦努力,最终在一审审限内调解结案,充分说明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并不单纯地追求法律上的胜诉效果,而是通过调解,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注重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起特大交通事故案得以妥善处理的原因如下:一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法律援助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用诚心感动当事人,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息诉罢访。二是自觉践行服务大局理念,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确方向,追求既为政府分扰、又为群众解难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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