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琳等同志任免职务的决定
胶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决定,
任命:
王琳同志为市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关宏刚同志为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刘红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
匡德富同志为市人民法院马店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顾辉明同志为市人民法院铺集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郑培臣同志为市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匡建玲同志为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任吉梅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国洪宇、范少恒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琳同志的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匡德富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红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城区中心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关宏刚同志的市人民法院马店中心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王承锡同志的市人民法院铺集中心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匡建玲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城区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任吉梅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卢斌同志的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现予公告。
胶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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