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青岛将试行城镇大病医疗救助。
青岛市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经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和医保基金。
按规定,青岛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将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青岛市还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患者、特殊病种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救助规定。
为了加强监管,青岛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引入责任医师制度,试行责任医师负责制,同时分类建立责任医师档案,每年调整一次。 (苏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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