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甄真)
卫计委一位官员日前表示,为了能让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电子版公开,卫计委和国家标准委“打了半天架”。1997年出台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均由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则由少数部门指定出版单位和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在网上分享、传播或下载标准均是非法侵权行为。在很多学者看来,《办法》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涉嫌行政垄断。
■案例
被“扫黄打非”的国标传播者
李援是国内一家大型食品论坛的负责人,他此前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工作,对各类食品标准的颁布和内容颇为熟络。2004年以后,李援开始在互联网组建论坛,替网友解答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因为查阅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留言越来越多,李援和论坛里的网友开始逐步将手头已有的各类标准归类,并扫描上传,供大家查阅分享。2011年6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该食品论坛进行彻查,称该论坛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标准浏览和下载业务,严重侵害了标准专有出版权,要求其停止下载业务并对其处以罚款。在被“查处”之前,论坛上的标准累计下载量已超过3000万次。“看得出来,查阅标准的需求很大。”李援说。
同时,中国质检出版社发出严正声明,称任何个人和机构以任何形式制售假冒伪劣国家标准并进行传播培训均系违法行为,将追究其相关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中国质检出版社与国家标准委同属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等。
因“看不到”标准违规的厂家
王永强是湖北一家食醋企业的技术研究员,这家企业的产品在当地销量一直很好。但今年5月,当地工商部门下发的一则产品不合格通知书,让王永强和他的同事都很惊讶。
原来,被抽查的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的3月,其所执行的标准SB10337《配制食醋》目前已经作废,取而代之的是名为SB/T10337-2012的全新食醋标准,产品标签上的标准号已经“过期”。
公开资料显示,这款由商务部出台的新标准在2012年的12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然而其封面显示的第一次出版日期竟然为今年的5月。也就是说,中间有近6个月的时间,企业查阅不到新标准。
“去年我们就知道商务部发了一个通知,说标准要更新,但出台后根本看不到范本,在出版社的网站上也买不到,现在却要因此被罚款。”王永强有些无奈。
一位行业内人士透露,标准实施到出版往往会有“间隔期”,时间或长或短。“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和出版带来的利润和标准的重要程度有关,有些推荐性标准适用范围不广,印刷后带来的收益不大,出版单位及时出版的热情可能就不是很高。”
■调查 强制性国标免费看,但不得复制传播
对于获取正版国家标准需要收费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有专门的标准打印系统,与中国质检出版社联网,企业如果要获取国家标准,可以先登录山东标准信息网查询自己所需的标准编号,然后到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根据编号进行打印、输出即可。在省内,还有青岛市质监局可以提供这项服务。
据介绍,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推荐性标准,前者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是可以免费预览的,但要获取正版的两种标准都要收取版权费,收费标准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标准不能用来复制、销售、传播、翻译,这些行为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给记者举例,曾经有个别网站为网友和企业提供食品行业的各类标准的免费下载,结果被相关部门查处。很多网友还不明白其中原因。其实,从表面看,网站提供标准的下载是免费的,但也包含了网站要提高点击率,促进自己的广告收入的商业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这种行为是要被查处的。
有企业反映,虽然现在获取正版标准要收费,但标准的更新却不及时,很多新近发布的标准就买不到。对此,这位专家坦言,“新标准发布后,能够查到目录,但内容却更新不及时,这的确是目前标准出版方面的一个弊端。” (本报记者 甄真)
■质疑 “独占”国标出版被指涉嫌行政垄断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孙效敏,长期从事国家标准化法的法律研究。在他看来,前述“乱象”的背后,是国家在标准出版上的特许经营权。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十多年前的一项行政规章。
1997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颁布实施《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是国家标准均由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则由少数部门指定出版单位和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此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将被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很多学者看来,该法律规章与现行一些法律有违背的地方。武汉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曾在一篇论文中对标准出版“独占”提出质疑:相关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出版,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导致垄断经营者获取超额的利润,这种行政配置标准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记者查阅其官方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质检出版社实现发货码洋1.6亿元,经营收入1.02亿元,实现利润1724万元。而截至目前,出版社累计出版的各类标准已经超过4.5万种,总出版册数逾3亿册。
■幕后 超八成国标属“推荐性”,需付费购买
国家标准委政研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现行的法律规章下,在互联网提供分享传播部分标准内容的业务,仍然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强制性国标,现在可以公开浏览,推荐性标准因为有著作权,所以不能公开浏览。要看标准范本,需要去出版社的网站购买,官方不提供下载链接。”
为了配合国务院2008年6月1日禁止各大商场免费提供塑料袋的通知要求,国家标准委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曾联合公布了涉及塑料袋的三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两项标准被冠以“GB/T”字头。
然而按照惯例,只免费向公众公布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即被冠以“GB”字头的),而同为国家标准的“GB/T”字头标准,则不向社会免费发布。如果公众想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内容,就必须购买该标准的图书或电子版。
根据调查,我国的国家标准约为3万项,其中86%左右为国家推荐性标准(约为2.6万项),另外14%左右是国家强制性标准(3000多项)。也就是说对于这86%的标准,公众如果想获得全文,就必须付费购买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
专家观点
出版标准就是出版法律拿法律卖钱岂不荒唐?
“标准作为一项面向社会提供的法律和技术法规,颁布出台后其内容就应该立刻向社会公开。公众应该无偿阅读并有权普及和传播,对于标准出版和传播的行政垄断应当打破。”孙效敏认为,正是这种专有出版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标准的普及和传播。
与孙效敏的看法相同,烟台大学法学教授于海防也不赞同标准出版的现状,“出版标准,就是出版法律,拿法律卖钱,这不是很荒唐吗?”“对于国家标准,它是用来推广普及和使用的,而不是由某个组织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于海防认为,对于一个作品来说,版权应该由著作人来决定,但大多数国家标准制定发起人均是国家,没有著作人,就没有版权,没有版权,就更不应该有独家出版权。“制定标准的经费来自行政拨款,而行政拨款源于全体公民的纳税,在此意义上,有关部门代表全体纳税人投资作品创作,受益人自然不能是某个部门。”孙效敏认为,有关标准出版的行政垄断应当被打破。
延伸阅读
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不久前被媒体报道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让大家将目光聚焦到了“标准”问题上,也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者关系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企业标准必须等于或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在四者的关系问题上,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四类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样,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也自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对于企业标准,该负责人说,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本报记者 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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