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群众反映:张店颐丰花园小区居民的孩子义务教育阶段划片到附近农村学校,与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划片学校不一致。(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划片招生以当年张店区教育局制定的划片方案为准,除张店区教育局制定的划片方案外,其他任何渠道的划片招生信息均不能作为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划片入学的依据。颐丰花园所占土地隶属于张店区房镇镇,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各镇初中根据户口划村居招生,同时承担村居改造、开发迁入的居民子女或驻地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的子女起始年级入学任务”,“为有效缓解部分学校的生源压力,有效控制中小学班额,对户口迁入新建、改建、插建住宅小区并实际入住的业户,其子女达到入学年龄需进入小学、初中学习的,由开发商负责登记并收齐相关材料统一到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预报名”。颐丰花园为新建小区,符合条件的业户子女入学,可到开发商处登记,由开发商到教育局对接相关入学问题,其中初中入学就读学校应为张店十中(原房镇中学)。
2、群众反映:其在张店没有房子,但户口已迁至张店大张派出所,咨询孩子初中划片入学问题。(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按照《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张店户口租房居住或仅有张店户口在高新区有住房者子女入学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本区内小学毕业的五年级学生于3月至4月中旬将户口簿、房产证(或其他房屋有效证件)交毕业小学,由毕业小学按规定时间集体预报名”。经了解,该家长已经提交了相关材料,张店区教育局将根据其提交材料、租住地附近学校的实际情况予以调剂安排。初中新生入学通知书将于8月15日至17日通过学生毕业小学发放至参与城区分配的学生手中。
3、群众反映:2007年租赁了张店区人防办位于西二路239号的沿街房,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出租方单方面要求退租,认为不合理。(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该沿街房产权属于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张店区人防办无权责关系。经向市人防办核实,西二路239号人防办沿街房属人防战备通信楼附属设施,现有租赁户7户,由于该处房产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每次签订合同前,都与租赁户交流,请其不要再投资,随时做好搬迁准备,并将租赁合同按照三个月的期限签订,有关租赁合同均为2014年6月30日到期,群众反映租期未到的情况不属实。根据市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49号)有关要求,西二路市人防办房地产划转到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名下。市人防办积极配合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做好有关房地产的划转工作,同时考虑到西二路239号人防设施水电等基础设施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决定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租赁,将清空后的房地产整体划转给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上述情况已向租赁户逐户进行了告知,并与6月3日张贴了书面通知,但仍有部分租赁户不愿撤离。针对上述情况,市人防办将继续耐心做好沟通和解释,力争妥善处理好有关租赁户的清退工作。
4、群众反映:其居住在淄川区城一社区,已经62岁,1979年办理了独子证,现在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待遇。(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系农转非居民,1953年6月出生,1979年9月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和省、市对农转非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补助方面没有相关政策,因此他们年老后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通过前期调查摸底,截至2013年底,全区共有农转非6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父母600多人。针对此类人群没有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待遇问题,淄川区政府近期将出台相关政策,解决他们的计划生育养老补助问题,并将此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举措。
5、群众反映:其妻子系原淄博服装二厂(现已改制为博山丽纳尔服装公司)职工,2008年退休,但与很多退休职工一样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妻子系博山丽纳尔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号)要求:“正常运营企业应依法落实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经费)中列支,其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由企业确定”。但是,丽纳尔公司近几年大部分厂房和设备闲置,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暂无力落实该政策。经多次沟通与督促,企业负责人最终答复:2014年年底前将对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摸清底数,安排计划,力争用2年时间分期分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
6、群众反映:2007年从博山区淄博秋泉纸塑厂退休后,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针对秋泉纸塑厂退休职工反映的相关问题,博山区计生局2014年4月份曾安排企业法人代表与有关退休职工进行座谈,最终达成解决方案:该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62人,应落实有关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金额328318元,企业将在三至五年内分期分批落实发放,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转好,会提前兑付养老补助金。2014年7月9日,博山区计生局就上述情况向反映人进行了当面答复。
7、群众反映:自己是周村某企业退休职工,但是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周村区政府,责任人:区长陈思林)
答复处理情况:周村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方面的政策规定。因反映人使用公用电话反映情况,未留下个人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联系了解具体情况。下一步,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督促正常运转企业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同时,加大政策宣传、执行力度,帮助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相关待遇。
8、群众反映:其女儿户口在临淄,女婿户口在青岛,咨询如何办理二胎生育证。(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山东省〈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女方户籍地进行二胎生育证审批,但女方已纳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的,由计生管理地进行审批。经与咨询群众联系,其女儿户籍所在地为临淄区,但其计生管理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计生关系转入临淄区,在临淄区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二是在青岛市市北区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如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可由临淄区计生局负责出具。
9、群众反映:自己是临淄木器厂退休职工,已经退休七年,至今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临淄木器厂于2006年改制为淄博正普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大顺集团公司于2009年3月收购该公司,并将有关资产转入所属临淄洁源物资有限公司(现正常运转)。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目前,区政府已责成临淄洁源物资有限公司尽快落实原临淄木器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问题,区计生局将联合区经信局督促该企业尽快落实、发放到位。
10、群众反映:夫妻双方是二婚,居住在高青县田镇,结婚时男方有一个患有脑瘫的儿子,女方有一个女孩,咨询能否再申请生育指标。(责任落实单位:高青县政府,责任人:县长刘忠远)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反映人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男方抚养一男孩、女方抚养一女孩,所以他们新组成的家庭不符合再申请《生育证》的条件。但是,鉴于男方再婚前抚养的男孩系残疾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子女,再生育愿望比较强烈,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县人口计生局向市卫计委提交申请,建议市卫计委给予特批《生育证》,以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
11、群众反映:自己居住在高青县高城镇,2011年已违规生育一胎,咨询是否可以申请生育二胎。(责任落实单位:高青县政府,责任人:县长刘忠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夫妻双方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违法生育第一胎女孩。由于女方生育时不到法定婚龄,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该夫妇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不能批准其生育二胎。
12、群众反映:山东理工大学东校区校园体育设施对外承包并向公众收费,询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责任落实单位:市教育局,责任人:局长赵新法)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高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各高校也做法不一。山东理工大学东校区体育场实行第三方委托管理,校方对收费一事并不知情。鉴于体育场管理出现的问题,山东理工大学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终止委托管理协议,校方对东校区体育场实行封闭管理,阶段性向学校师生开放,不再对校外人员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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