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洁王诺报道
本报青岛讯自9月27日起,青岛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26日。
《办法》规定,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负荷比重、国家总量减排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列入名单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因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需自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应书面报告环保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工作方案。自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每月的运行率不低于95%,数据准确率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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