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薄克国报道
本报青岛讯12月18日,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新《办法》放开了民办幼儿园的定价,但也规定了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全市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青岛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解释,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办法》中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照经费来源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相比于2012年出台的《青岛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中取消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这一说法。新《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取消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的规定,鼓励社会办学,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办法》还规定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对于一些收费细则,《办法》也作了规定,其中服务性收费中,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床上用品费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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