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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薛侠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 67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薛侠支付工资6226 元。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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