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媛报道
本报青岛讯10月9日,青岛公安交警部门透露,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相较于试行办法,《办法》中取消了抢救时效72小时的限制,明确提出“只要抢救费用总金额不高于10万元,即使超过72小时,也可给予垫付”。
根据《办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具体分为三种情况: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垫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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