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李沧人社监令字[2015]第 0118 号
三松(青岛)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为职工刘世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于 2015年 12 月20 日前,为刘世建缴纳 2003年 10 月7 日至 2007 年8月 31 日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电话:68072862地址:青岛市九水东路 318号)。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2015 年10 月 14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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