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天津的段先生夫妇到长沙旅游,在一家餐厅吃饭时,被告知白开水8元一杯,只得花24元为3杯白开水埋单。对此长沙市发改委表示,餐饮业收费由商家自行定价,政府职能部门不作干预,如果商家已经明码标价,并在消费前告知顾客,行为即为合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11月8日《西安晚报》)
此事一经曝光,立即遭到众网友口诛笔伐,并把它与“青岛大虾”事件相提并论。
众所周知,餐饮业是充分市场化行业,国家早就放开了价格管理,收费由商家自行定价,当然前提是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搞价格欺诈。明码标价的意义不仅在于让消费者知情,更在于让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用脚投票”,如果觉得饭店的价格不合理,可以拒绝消费,起身走人。
有人可能要问:在“青岛大虾”事件中,一只虾卖38元也是合理的吗?说实话,一只虾(无论哪种虾)卖38元未必不可以,但是你得明码标价,问问食客愿不愿意消费。“青岛大虾”事件涉事餐厅的问题恰在于此,他们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事前告知,反而误导食客,等结账时才告知一只虾38元,这就是价格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餐饮业由商家自行定价,政府部门如果强行干预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乱作为”,就是权力之手伸得太长,就是对商家正当权利的侵犯。长沙市发改委的表态,恰恰是恪守权力边界、谨守“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在当下是一种尚显稀缺的权力品质,应该受到赞扬而不是批评。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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