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平、潍坊晟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尹健、尹长红、孙娟玲: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1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陈宗胜、潍坊晟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尹健、尹长红、孙娟玲: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永拓化工有限公司、牟林祥、潍坊晟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海得利印刷有限公司、牟林春、尹健、刘海军、尹长红、孙娟玲、季乐胜、郑晓青: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0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袁德伟、潍坊晟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尹健、尹长红、孙娟玲: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晟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尹健、尹长红、孙娟玲:本院受理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商初字第 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德新:本院受理原告武传蕾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善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吴海健:本院受理原告陈会珍诉被告吴海健离婚纠纷案及原告赵登明诉被告陈会珍、吴海健租赁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红民初字第51、5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青岛申亚润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海东、张娟娟:本院受理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申亚润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海东、张娟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孝龙: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守敏、李宪华、冯允梅、张雨贤申请执行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执委字第 9 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子鑫、杜立国: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瑞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执字第 794 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博、闻阳、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玉学诉你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念松、唐魏、党建华、仲桂华、李秋萍、赵书宏、张金生、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常杰、徐瑞锋、陈亚南、陈常文、潍坊常胜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晓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执字第 1030 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玄永国、田敬宝、玄德亮、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232 号、23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元勤、刘春安、李国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667 号、第696号、第 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福成、刘国成、刘志冲: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7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秦学平、杨方昌、杨广昌: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702 号、70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明国、赵公高、孟凡跃: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799 号、82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于海英、王端海、孟彬: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连军、赵秋普:本院受理原告翟永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因破产企业昌乐县恒金服装厂的资产已分配完毕,顺利完成企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 2015 年11月 11 日裁定终结昌乐县恒金服装厂破产程序。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员良、郭秀:本院受理原告田黎明诉你们与原告陈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盛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振华、赵莎:本院已受理潍坊康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乔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学财:本院受理张学宝、张学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唐民初字第 8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德升、孙朋朋:本院受理原告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 48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柴沟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高商初字第 100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易晔:本院受理石磊诉你及王宏、莘县林源木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宁民初字第1293 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存款)、(2015)宁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管辖权异议)、莘县林源木制品有限公司不服管辖权裁定书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大柳法庭领取以上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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