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相生:本院受理原告周美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 2390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来本院马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闫志和:本院受理原告叶树兰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张乐香: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332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来本院马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丁风彬、张坤: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郯民初字第 110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丁风彬、张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 60000 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王强、马青云、彭秀香、陈会彩、彭学功:本院受理上诉人彭琬超上诉王晓伟、王强、马青云、彭秀香、陈会彩、彭学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商终字第 97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希广:本院受理原告候泽国与被告孟令、孙希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沭民三初字第 2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苗红、苗如侠: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被告苗红、苗如侠、张震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临沂诸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强陈将龙冯仕鹤周培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诸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强、陈将龙、冯仕鹤、周培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可花:本院受理原告王廷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 26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王廷善与被告毛可花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王廷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魏可义:本院受理原告魏元涛、魏元常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 543、54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李现亮诉你及谢衍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邑县人民法院
定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上午9:30 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日照兴旺家用纺织品厂破产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按时参加。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会议进行。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恩水、董梅俊、马池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 445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招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马先杰:本院受理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岚商初字第 3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胡顺萍:本院受理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岚商初字第 12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尹程伟、尹程超 :本院受理原告高强诉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 33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邹爱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清华科技园研发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爱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日开执字第 491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0)日开民一初字第149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日照清华科技园研发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一套,同时核清双方互欠贷款和赔偿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永佐:本院受理原告逄秀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的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柴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锦泽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陈辉与被申请人王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陈辉申请追加你单位为本案被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唐文、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1:00时(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旦强木业有限公司、李旦强、张传美: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你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30时(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郭增良、张新昌、郭宗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泽天与被告郭增良、张新昌、郭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268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超超、李凤敏、张帅、蒋凯:本院受理徐秀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 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季有宝、姚秀垒: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36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廷玉、刘德强:本院执行的步玉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潍城执恢字第366-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周的星期二上午9:30 前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遇节假日顺延)。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6 年1月 7 日第三版刊登的申请执行人张继华与被执行人张育水、张玉永、张玉泉、张旭、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及徐继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公告内容中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更正为“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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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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