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青岛市财政局获悉,自今年3月3日起,青岛市将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规定,凡在青岛市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建设公益性工程、农民新翻建自用住房、建设军事设施等七类情形可免征。
青岛市财政局表示,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费用将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肖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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