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亮、岳晓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妮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102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维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卫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坊民初字第9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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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盛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瑞富、王素红、袁平诉王笃业、青岛华盛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6 月2 日上午 9:30 在本院峡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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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梁作建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公司未履行(2013)坊黄民初字第 85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2016年 1月 22 日以 (2014)坊法执字第 686-2、3 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你公司所有的青州盛世华庭二期 D 段D-05、D-06 号房产和你公司在山东华发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 (2014)坊法执字第 686-2、3 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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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社安、刘美云及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商初字第 64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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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伟、于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22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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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华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元乳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66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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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本院受理原告梁建与被告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68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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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东健诉刘家兵、 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坊民初字第686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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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奎商初字第39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盛和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三立科技动力有限公司、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宋涛、杨建英、宋凤、李素芳、李海黎、杨传民、王小萍: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 65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兆刚、董瑞霞、马连明、马丽娟、闫传官、邵桂香、张旭东、张美英、昌邑市新立铸业有限公司、昌邑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东旭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 118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马连明、马丽娟、张兆刚、董瑞霞、闫传官、邵桂香、张旭东、张美英、昌邑市新立铸业有限公司、昌邑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东旭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 118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金波、刘爱臻、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123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8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信通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鲲鹏物资有限公司、潍坊市永诚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开鑫物资有限公司、潍坊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钢源物资贸易中心、潍坊市创伟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鼎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鹏、樊玉忠、刘青、李云昌、蒋素琴、王建华、李桂花、王万鹏、于娜娜、范小斌、李峰、王茂辰、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6)鲁 0705 民初 31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史峻、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122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许发友:本院受理原告马纪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 5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相玉、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玉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乐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顺鑫装饰有限公司、程仕东: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 813 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奎执字第 164 号刘同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潍坊乾业立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程仕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 100弄 19 号401 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潍乾业立信资评报字[2015]第 2-6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 5403135 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2015)奎执字第 164 拍卖裁定书,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董应征、董长城 申请宣告张春华死亡一案,于 2015 年 1月 22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6年1月 25 日依法作出(2015)昌民特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春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丁永杰:本院受理张福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30 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肖珍珍:本院受理张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 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慧、邱昭尊、 郭若逊、蒋国栋:本院受理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 206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文波、刘秀凤:本院受理原告青州天和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波、刘秀凤、闫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潍民初字第 13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郭桂滋、张则香: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及你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潍商初字第 2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亿阳商贸有限公司、张亦宏、孟瑜、宗智强、徐智勇、刘爱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潍商初字第 1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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