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题昌(标示:沂鑫肉食):
你于 2014 年 12月 26 日,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年 6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且是初次违法,该肉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1 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 1 日实施)第八十四条,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1、没收加工鸡脯肉的成品及半成品、加工工具;2、罚款 486000 元;3、没收违法所得72000 元,共计 558000.00 元,大写:伍拾伍万捌仟元整。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 )}食药监食罚【 2015】0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沂水县东一环路东段)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2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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