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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6-05-30 11:52   https://www.yybnet.net/

王云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 廉政监督卡、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76151.32 元、利息及滞纳金18889.34 元 (暂计至 2015 年7月 24日),并自2015年 7 月 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柳启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50000 元、利息及滞纳金 8120.9元(暂计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并自 2015 年7月 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 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134784.92 元、利息及滞纳金 32223.7 元 (暂计至 2015年 7月 24 日),并自 2015年 7 月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唐英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 廉政监督卡、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121147.19 元、利息及滞纳金28273.33 元 (暂计至 2015 年7月 24日),并自2015年 7 月 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 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 112009.01 元、利息及滞纳金 18996.58 元 (暂计至 2015年 7 月 24日),并自2015年 7 月 25 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谭维、李瑞文: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利息 1472.8 万元 (暂计算至2016年 1 月 4日,自 2016年 1 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 24% 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谭维、李瑞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梅梅、李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凤凰台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你们偿还贷款本金 132322.27 元、利息8457.15 元 (截至 2016年 12月 20日)及自 2016 年 12月 2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产生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银之、张金之: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张银之给付原告代偿款 289815.67 元及利息 5431.63 元 (自 2015 年9月 30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 2016 年 5 月6日)。同时自 2016 年 5 月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原告。2、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5000 元。3、由张金之对张银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程与你们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 7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给原告张学程保证金10000 元。案件受理费50 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龙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初建忠、吕培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亚细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你们偿付租金 64841.44元 (计至 2016 年 2月 2 日),自 2016年 2 月 3 日按日租金101.88 元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返还钢管 5449 米、卡子6990 个,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 60654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润方强、迟桂萍、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润方强签订的《 担保借款合同》;2、被告润方强偿还借款本金564794.66 元及利息 32350.64 元 (计至 2016 年3月 31日),自 2016年4 月 1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由被告迟桂萍、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润方强抵押的鲁 BOGK55 号车辆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宝君: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解除与你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主张你偿还贷款本金 478015.59 元及利息 5454.47元、罚息 154.44 元 (暂计至 2015年 11月 4 日)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仍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赔偿本案律师费用 26500 元;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蕾、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主张你们共同偿还贷款本金 586444.07 元及利息 7346.35 元、罚息 93.77元(暂计至 2016 年1月 31 日)及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仍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赔偿本案律师费用 32000 元;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路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你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1212775.88 元并继续计息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赔偿本案律师费用 500000 元,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11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11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鸿舰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山宾馆金海湾酒店与你公司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成文、林琳、林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民一初字第 2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琳、林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在各自继承林志培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 元、利息 2918.90 元、罚息 18205.48 元 (暂计至 2015年 1 月 20日),同时自2015年1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及罚息给原告,王成文承担连带责任;林琳、林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在各自继承林志培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38400 元,由王成文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原告对林志培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栖霞市桃村石剑铺村西起 304、305、310、311 号房产经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蓬莱中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王情敏、刘来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列公司无人受领法律文书、上列个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连带偿还借款 800 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84737.28 元 (计算至2016年 3 月 20 日,之后仍按年利率 7.53876% 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请求对登记在蓬莱中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蓬国用(2014)第 0024 号、第 0025 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4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世忠、隋少云、徐学志、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烟台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 12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孙世忠、隋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208264.83 元及罚息 104062.83 元,共计1312327.66 元 (暂计至 2015 年 8月 9 日),同时自 2015 年8月 10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被告徐学志、孙自安、吕秀玲、赵启功、钟安凤、烟台全实食品果蔬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194 元,由原告负担 583 元,由你们共同负担 16611 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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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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